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
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