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在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新的政策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从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方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防范是指对已制定和实施的应对措施方案进行分析评估之后再决定是否施行。
一、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第二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维稳办”)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决策、重大工作、新的政策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预案;市维稳办对本辖区内重大决策、重大工作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对制定和实施处置预案的情况进行备案。
第三条各县(区)维稳办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河南省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第二条市维稳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维稳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稳,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预警,提出防范和化解的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在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或者新的政策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预警时,明确评估重点,制定相应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六条市维稳办应当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三、第三条对影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重大项目,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重大改革方案。
(二)重大项目。
(三)群体性事件或者涉稳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四、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事项,必须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能否落实“八个必须”要求的重要依据。
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部署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市维稳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对于因决策不当、执行不力等造成重大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由市委、市政府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维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