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决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制订应对措施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等。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重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影响干部群众思想情绪和行为的重大决策,重点是指: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及使用;涉及居民住宅维修资金分配;涉及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等。
第四条评估内容为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是否存在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或社会矛盾纠纷;重大项目中能否制定和落实科学、合理、合法、可行的维稳工作措施;相关单位在维稳工作中能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第五条评估程序为全面审查评估立项论证材料,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开展民意调查和信访风险评估等。
第六条对属于民主决策范围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有关单位分别向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七条对属于民主协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的重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审核。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审定后的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把关。对风险评估后认为符合决策条件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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