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0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3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0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
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费县交通事故,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事故调解,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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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0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法追究责任;不够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行为给予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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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认定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交通事故赔偿,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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