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服务介绍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1、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2、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审批机构:沂水县市场监管局;
3、沂水县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在沂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食品经营活动并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4、沂水县线下现场受理地点: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服务大厅和各乡镇监管所服务大厅。
二、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及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申报资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申报资料: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申报资料: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办申报资料: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5、《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申报资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要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1、沂水县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
提交方式为“山东省食品药品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申请后到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一楼服务大厅和各乡镇监管所服务大厅,具体地址在临沂市沂水县东环路中段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提交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办申请受理,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食品经营许可办申请获取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五、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1、网络查询: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2、获取审批决定书,获取方式为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决定书类型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六、临沂市沂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费用及时间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政府不收费,而委托代办专业机构,代办人员的商务服务费用一般300-400元钱。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一般1-3天,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依据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